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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800元减半收取为66900元,由原告南阳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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