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金箱与被告王**、唐河县霖**有限公司、史**、楚**、王*、岁正选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金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金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文金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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