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与被上诉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于2012年9月28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汤**支付其货款89586元。济**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2)济*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汤**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汤**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9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