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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因与周口**有限公司、周口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因与周口**有限公司、周口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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