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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与被上诉人郑州建材大世界东建材、郑州建材大世界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建材大世界东建材、郑州建材大世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贾*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贾*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贾*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上诉人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0元,退还上诉人贾*。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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