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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物流中心诉李**、司宁可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梁园区,原告诉称纠纷发生在永城和夏邑两地,被告居住虞城县,因此梁**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要求移送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诉称

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以及原告诉称纠纷发生地均不在梁园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以及原告诉称纠纷发生地均不在梁园区。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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