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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2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122元由原告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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