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2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122元由原告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告付**与被告汝南**有限公司、胡**、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河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商丘天**有限公司诉被告河**程有限公司、被告房来根、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吴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商丘**物流中心诉李**、司宁可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高速**司商丘分公司与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韩某某、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庞**、徐**申请执行项城**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刘*、梁刚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