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梁刚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双方名为买卖合同关系,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应以借款合同关系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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