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伟名下的豫AOCK99号大众牌辉腾轿车一辆并以原告张**名下车牌号为豫NF7877的梅**-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做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陈伟名下的豫AOCK99号大众牌辉腾轿车一辆。

查封原告张**名下的豫NF7877号梅**-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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