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伟名下的豫AOCK99号大众牌辉腾轿车一辆并以原告张**名下车牌号为豫NF7877的梅**-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做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陈伟名下的豫AOCK99号大众牌辉腾轿车一辆。
查封原告张**名下的豫NF7877号梅**-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