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天**有限公司诉被告河**程有限公司、被告房来根、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三月十六日以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被告房来根、被告董**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程有限公司、被告房来根、被告董**起诉的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被告房来根、被告董**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898元,减半收取5449元,由原告商丘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