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徐**申请执行项城**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庞**、徐**申请执行项城**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项**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4)项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庞**、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项城市精神病院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从法院领回执行款259848.2元,并写了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项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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