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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陈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4月29日生一子陈**。由于没有感情基础,被告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双方无法同居生活。故诉至本院,要求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要求抚养小孩,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如果原告抚养小孩,我方不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小孩出生证明。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4月29日生一子陈**。一直随原告方生活,由于同居前缺乏了解沟通,婚后为家庭琐事偶有吵闹。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儿子陈*甲一直随原告方生活,且尚处在哺乳期,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之子陈*甲由原告韩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年付一次,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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