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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有与岳**、河南隆**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和上诉人岳**、原审被告河南隆**限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2014年11月18日诉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4)西城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刘**和岳**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城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5元,退还刘*有。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退还岳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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