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和上诉人岳**、原审被告河南隆**限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2014年11月18日诉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4)西城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刘**和岳**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城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5元,退还刘*有。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退还岳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