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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8年,自2014年2月8起至2022年2月8日止。每年的2月8日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五万元整。实际约定租金为45000元每年,目前只收到5000元。合同约定后,到了支付租金的时间,原告向被告索要租金,被告推脱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尹某某未当庭答辩。其开庭前来院称,合同是我和原告签订的,约定一年一付房租,实际租金是每年45000元,房子是我和张**和吕*一块经营歌厅,只付过5000元租金,剩余房租一直没有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8年,自2014年2月8起至2022年2月8日止,每年的2月8日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五万元整。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实际约定租金为45000元每年。合同约定后,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当庭质证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房屋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明确,并有书面合同,约定了租金的履行时间等权利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度与2015年度房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部分予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尹某某支付原告杨某某2014年度和2015年度剩余房屋租赁费共计85000元。

以上判决的金钱给付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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