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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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