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河南高**责任公司周口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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