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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有限公司与河南瑞**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以下简称洛**司)被告河南瑞**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衡虎,被告瑞**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洛**司诉称,原告洛**司向被告瑞**司供应轴承,截止2014年3月31日,被告瑞**司拖欠原告洛**司货款87000.01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被告东**司支付货款87000.01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瑞**司辩称,原告洛**司诉称被告瑞**司拖欠货款的情况属实,被告瑞**司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双方存在轴承质量问题的一个争议。被告瑞**司将原告洛**司生产的轴承供应给了唐山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华**司在使用过程中,部分轴承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风电不能正常运行。为此,华**司拖欠被告瑞**司货款400多万元,致使被告瑞**司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原告洛**司的货款应待华**司的轴承质量问题解决之后,被告瑞**司再支付剩余的货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以来,原、被告间签订多份《洛阳**有限公司轴承产品购销合同》,均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2014年2月9日,原**公司向被告瑞**司发出询证函,载明:“截止2013年12月31日贵单位欠87000.01元”。被告瑞**司在该函件上加了公盖。诉讼中,被告瑞**司提交2012年5月31日《关于FD-230/800CAQ/W26-1轴承早期失效原因分析》一份,载明:“通过上述观察和分析,轴承出现早期失效主要原因不能排除是在长期缺少润滑的情况下,干摩擦造成保持架损坏后滚子打横,最终造成轴承整体失效。从主轴上油孔堵头观察,堵头周围没有松动的痕迹,包裹的灰尘和油污紧紧粘附在堵头四周;轴承内部及保持架和滚子表面及滚子端面凹穴没有油脂残留,轴承压盖表面和毛毡密封条上也没有油脂粘附。轴承在正常运转一年多的过程中,内部应充满了油脂,需要对轴承定期补充新润滑脂。…….。另外,由于没有风机现场风速、变桨条件、润滑保养原始记录等资料,对轴承早期失效原因的进一步分析造成一定的困难”。原**公司未在该原因分折上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2014年2月9日,双方签订的询证函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被告瑞**司应付货款数额为87000.01元。之后,被告瑞**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现原告洛**司依据双方签定的询证函请求被告瑞**司支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瑞**司未及时支付货款,造成原告洛**司的经济利益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瑞**司为其辩称提交的《关于FD-230/800CAQ/W26-1轴承早期失效原因分析》,只能证明双方对轴承质量原因存在争议,不能最终确定原告洛**司供应的轴承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瑞**司也无提交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瑞**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瑞**司右就轴承质量问题的原因可以进一步寻找证据,以便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但不能以此抗辩拒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瑞**责任公司向原告洛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000.01元。

二、被告河南瑞**责任公司向原告洛阳**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上述条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履行,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费197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河南**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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