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3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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