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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周口东**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周口东**有限公司、被告周**限公司、被告周**限公司、被告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周口东**有限公司、被告周**限公司、被告周**限公司、被告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2014年4月份,胡**与周口东**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2份,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金额合计300000元;周口**限公司、周口**限公司、计**提供连带保证。合同到期后,胡**与周口东**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2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周口东**有限公司将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支付给胡**。因借款人周口东**有限公司和保证人周口**限公司、周口**限公司、计**拖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周口东**有限公司、被告周口**限公司、被告周口**限公司、被告计**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利率月息15‰计算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周口东**有限公司辩称:欠胡朝阳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利率月息15‰计算利息)属实,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付款,愿意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

被告周口**限公司、被告周**限公司、被告计**共同辩称:提供连带保证属实,愿意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胡**与周口东**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金额合计300000元,周口**限公司、周口**限公司、计**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2014年9月19日和10月8日,胡**与周口东**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2份借款担保合同,两份借款担保合同涉及本案的内容为:一、借款金额合计为30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5‰,借款期限为3个月。二、周口东**有限公司给胡**出具借款借据和收据,三、周口**限公司、周口**限公司、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周口东**有限公司欠胡**借款本金合计300000元和利息(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已经支付给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口东**有限公司欠原告胡**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利率月息15‰计算利息),事实清楚,应当给付。被告周口**限公司、被告周**限公司、被告计**共同提供连带保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口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利率月息15‰计算利息);被告周口**限公司、被告周**限公司、被告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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