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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郭**、河南华**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郭**、告河南华**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建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六局委托代理人申博、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原告被告郭**、河南**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建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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