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陈冠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2)唐*一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一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424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