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达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孙**、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信达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信达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达财产**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信达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信达财产**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