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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治安诉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卫治安诉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治安及其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经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钱,自2014年8月16日起原告陆续多次通过转帐和现金支付形式,借给被告60万元。2015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总借条一张,约定利率为每月2%,未约定还款时间,临近年终,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还。故起诉要求被告:1.偿还60万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按每月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承担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

原告举证情况: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共借原告60万元,月息2分,至今未还;2.原告支付借款的银行转账流水明细,证明原告自2014年8月16日至同年11月21日,原告通过刷*、转帐、现金形式共借给被告6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史**未到庭,无答辩,无质证意见。

经过原告的陈述、举证,现确认本案的事实为:被告以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14年8月16日至2014年11月21日陆续将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卫治安现金陆拾万元整(60万元整)月息2%,月息贰分”,未明确借款期限。现原告已多次督促还款未得为由诉请解决。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陆续给被告支付借款,被告所出具的借条能够确认双方发生的借款金额为60万元,利率为每月2%。借贷双方未明确借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自被告出具借条之日起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2015年9月1日之前所受理的案件,应适用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史**偿还原告卫治安6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史**应支付应支付原告卫治安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每月2%计算,直至付清为止;

本案诉讼费98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13320元,由被告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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