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永**限公司诉郑在坡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永**限公司诉被告郑在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郑在坡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郑在坡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即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查:本案属于加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提交的钢结构加工合同上显示交货方式为被告郑**在原告工厂内提货,双方之间合同的履行地在洛阳市洛龙区。但被告郑**认为该合同上的“郑**”的签字不是其所本人所签,其认为双方之间真实的合同履行地在伊川县平等乡,且其经常居住地亦在伊川县平等乡,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伊川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原告同意被告郑**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对被告郑**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