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青海兴**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5元减半收取15352.5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