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政局与被告夏**有限公司、中国农**邑县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政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以上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邑县财政局撤回对被告夏邑**有限公司、中国农**邑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20元,减半收取30960元,由原告夏邑县财政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