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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