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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