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爱国**有限公司、王**诉被告苗现周、苗书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爱国**有限公司、王**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输有限公司、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爱国**有限公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输有限公司、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