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冀**为工商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第0000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上诉人冀**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庭应诉负责人李**及委托代理人魏*、刘*,被上诉**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和(2015)社行初字第00003-1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