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修**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修民劳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