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焦作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修**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修民劳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