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商丘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交**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不妨害第三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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