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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桂峰与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桂峰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张**、南阳**交通联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桂峰于2014年11月24日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各项损失共计24000元。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宛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代桂峰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上诉人代桂峰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南阳**交通联运车队负责人程**均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代桂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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