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桂峰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张**、南阳**交通联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桂峰于2014年11月24日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各项损失共计24000元。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宛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代桂峰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上诉人代桂峰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南阳**交通联运车队负责人程**均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代桂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