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诉被告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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