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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缪*诉被告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诉被告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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