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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余**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被上诉人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邱**出具的部分收条及欠条有添加的欠、还款内容,应对添加部分的欠、还款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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