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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与被告陈**、徐*、张建设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英诉被告陈**、徐*、张建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就本起纠纷向任何其他单位、个人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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