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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办事处李*居委会第一居民组与上诉人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办事处李*居委会第一居民组(以下简称李*一组)与上诉人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李*一组于2013年2月29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立即返还该承包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从2013年3月1日合同到期后至同年6月1日共三个月的损失,因其中4亩地经双方同意已经在三年前承包给济源**有限公司,应予扣除,其余16亩地应按照每亩地每年1000元计算损失(1000÷12×3×16u003d3984元)。济**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李*一组、李**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一组及其委托代理人颜**、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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