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筑公司诉被告扶沟县崔桥镇第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筑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扶沟县崔桥镇第二初级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扶沟**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扶沟**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原告**建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吕**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吕**与河南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不服扶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贾**、第三人扶沟县大**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邓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扶沟县支行与罗**、杨**、杜**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郝义河、太平洋财险许*是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邓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