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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筑公司与扶沟县崔桥镇第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筑公司诉被告扶沟县崔桥镇第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筑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扶沟县崔桥镇第二初级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扶沟**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扶沟**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原告**建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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