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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