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2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10号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