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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程公司与韩**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程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焕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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