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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等诉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田**诉被告李**、李**、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焕振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田**、田**、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他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田**诉被告李**、李**、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05元,由原告田**、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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