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雪诉被告席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杨*雪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的一半150元,由原告杨*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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