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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晓兵与洛阳首**任公司、洛阳首**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晓兵诉被告洛阳首**任公司、洛阳首**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晓兵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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