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晓兵诉被告洛阳首**任公司、洛阳首**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晓兵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田**等诉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过失致人重伤案判决书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郝**、薛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一村民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靳某某诉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孙**、被告安诚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诈骗案二审判决书
贾*、张**诉偃师市邙岭镇牛庄村第18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