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闻宏伟、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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