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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闻宏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闻宏伟、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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