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管金平、刘**、张**、管仕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将被申请人张**名下位于濮阳市未来花园9号楼7楼东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现将被申请人张**名下位于濮阳市未来花园9号楼7楼东户的房产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准买卖,不得擅自办理转移或过户手续,否刚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