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信宇**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特**份有限公司、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信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信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3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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