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宋**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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