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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滨诉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宋**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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