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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5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郑州婴**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婴**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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