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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与被告TCL家用电器(惠**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与被告TCL家用电器(惠**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阳**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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